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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政策的通知

丰都网  2015-05-08 10:07

[摘要]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丰都府发〔2013〕1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全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代为划拨到县人社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以及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补偿。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县人社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1、2、4执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据实补偿,具体标准按附表3执行。

(三)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方式为统建安置和货币化安置,被征地拆迁安置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住房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具体安置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含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不足一人按一人算)。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三)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农户,可申请全户人员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县财政交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县人社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辖区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县民政部门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政策调整相关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土地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及创业培训,指导帮助其择业就业,落实好劳动就业保障政策。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宣传发动、房屋拆迁、统建房建设和分配,组织落实确定征地农转非人员、调整土地、分配集体资金、维护稳定等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丰都府发〔2008〕65号同时废止。

2013年1月1日前已实施的征地项目,仍按丰都府发〔2008〕65号执行。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丰都县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2. 丰都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3. 丰都县征收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4. 丰都县征收土地构(附)筑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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